根据省物价局、省卫健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医〔2015〕234号)相关规定,现制定《苏州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的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加成后减少的合理药品差价总额,通过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诊疗、手术和传统中医等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补偿。

  (二)统筹协调,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与医保支付方式、财政保障机制、医院运行机制等改革政策同步实施,总体上不增加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负担。

  (三)动态考核,强化监管。建立公立医院考核与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与公立医院的考核结果挂钩,重点考核公立医院费用控制、管理质量等指标。

  二、实施范围

  苏州市区(含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所有未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与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改革。

  三、医药价格改革内容

  (一)破除以药养医,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除中药饮片及医院制剂以外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管理仍执行现行规定。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对带量采购实际购进价格低于省集中采购价格的药品,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

  (二)实行结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目标价格。

  1.提高诊察费项目价格。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医院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捷通道,按2元/次收取。

  2.提高护理项目价格及部分综合服务项目价格。为合理体现护理人员的劳务价值,持续改善护理服务质量,强化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部分注射、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缩小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之间的差价。

  3.提高部分临床系统诊疗、手术治疗价格。为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技术价值和风险价值,扶持中医、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发展,调整临床系统诊疗、手术治疗和康复项目价格。

  (1)调整临床各系统诊疗费(编码31)标准,不含其他不调整项目。其中:口腔颌面(编码3105)、心脏及血管系统项目(编码3107)价格提高20%,临床各系统诊疗其他项目(编码31)价格提高30%。

  (2)调整临床诊疗手术治疗费(编码33类)标准,不含其他不调整项目。其中:麻醉(编码3301)指导价格提高20%,手术治疗(编码33)指导价格提高50%(四级手术指导价格不超过75%)。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4.降低部分检查、检验项目价格。

  (1)降低部分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价格。取消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指导价格上浮15%的规定;降低伽马刀治疗、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的价格;取消检查设备中的螺旋CT超层费、透射显象衰减校正加收、使用回旋加速器加收等价格项目。

  (2)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降低2006年以来新增的检验项目、国产试剂可以替代进口试剂的部分检验项目及业务量大的部分常规检验项目价格。

  (三)梳理价格矛盾,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模式。

  1.明确检验组套价格。制定大生化检验、乙肝两对半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性检测等3个常规检验套餐价格,公立医院可根据规定的项目内涵进行调整,但价格不得高于组套价格。

  2.控制和减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为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不超过总开放床位数(不包括加床)的10%;取消无陪护理、心理干预、螺旋ct超层、家庭式陪伴待产等12项医疗服务项目。

  3.省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由市定价。病房床位费、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类、中医诊疗类(不含中医综合)等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4.放开已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部分医疗项目。精神心理卫生、中医综合(不含中医辨证论治费)、辅助生殖技术等项目价格,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调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调价时应提前一周公示并告知所属价格、卫健、人社部门后执行。

  5.省明确不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委托市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保持不变。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规定执行。

  6.保持合理的差价。除二类、三类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公办医疗机构按二类公立医院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的90%执行。

  7.已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中心卫生院同步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

  四、配套措施

  (一)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医改后公立医院价格指导,建立合理用药价格监测制度,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公立医院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提升物价管理人员政策落实、内部监管能力。

  (二)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医改实施后续评估工作,建立检验检查价格专项动态管理制度,建立人均检验检查费用增长与检验检查项目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医改实施一年后进行整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医疗收费。

  (三)防控政策风险。为保证公立医院价格改革水平相对稳定,放开的部分医疗项目公立医院在医改六个月后自主定价。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强化政策协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凡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部分补偿率不到位的公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

  (五)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医药价格综合价格改革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让媒体、百姓及时准确了解改革政策,强化医疗价格改革后价格变化的预警分析,做到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医药价格的咨询和投诉,化解价格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