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病人須知及注意事項

  一、社會保險卡(市民卡)的用途

  社會保險卡(市民卡)是參保人員就醫和結算費用的憑證,主要用于載個人賬戶資金及醫療費用支出情況,該卡僅限于參保人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也不能持他人之卡冒名就醫。

  二、就診、配藥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或配藥時,必須攜帶本人的(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病歷)和市民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為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就診配藥、費用結算時,應認真做核對其(醫療保險證)、(醫療保險病歷)和市民卡,做到“人、證、卡”相符。

  三、藥品選購規定

  四、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嚴格執行藥品限量管理規定:急性病3—5天量,慢性病7—10天量;中藥煎劑不超過10劑;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如結核病、高血壓、糖尿病等)可延長到30天量。同類藥品不得超過2種。